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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修:防刑讯逼供修改较大
来源:新京报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8日作者:
刑诉法草案征得7万民意防刑讯逼供作较大修改


  刑事诉讼法草案结束了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截至昨晚十点三十分,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共征集到78000条建议。8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是中国自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以来的第二次大修,上次大修是在1996年,此次修改距上次已经15年。

  在这15年间,发生了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暴露出刑诉法存在的问题,如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他们在侦查阶段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被冤枉入狱,直至真凶出现或者被害人“复活”,其冤情方得“昭雪”。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防范刑讯逼供上较目前刑诉法作出了较大修改,如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等。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对于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的排除,应当不仅包括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也应包括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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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法修改衔接律师法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律师法,针对刑事辩护中存在的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作出了更细致的保障规定,但由于相关规定与刑诉法的衔接存在问题,在实施中,律师往往遇到公检法等机关“刑诉法的效力高于律师法”的说法,“三难”问题依然存在。此次刑诉法修改基本做到了与律师法的衔接,不过一些学者和律师还是认为应当更加完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在“刑诉法修改下的中国律师业”研讨会上表示,草案规定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应当加大对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如果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还是像原来那样提供法律支持,则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意义不大。